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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向济奎与孙治明、刘春莲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19号原告向济奎。被告孙治明。被告刘春莲。被告杨诗涛。原告向济奎与被告孙治明、刘春莲、杨诗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济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治明、刘春莲、杨诗涛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向济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治明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杜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田晓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