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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何黎明与潘明树、刘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黎明,潘明树,刘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何黎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晨,江苏熊运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明树,个体户。被告刘素平,个体户。原告何黎明与被告潘明树、刘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黎明的委托代理人张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明树、刘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黎明诉称:被告潘明树因需于2008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于2008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未约定使用期限及利息,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二份。后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二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为使原告债权得以及早实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潘明树、刘素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潘明树、刘素平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30日、同年10月8日被告潘明树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何黎明借款7万元、6万元,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并分别出具借条。因二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告庭审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潘明树向原告何黎明借款,立有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刘素平与潘明树是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何黎明有权随时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二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其久拖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予支持,该利息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故原告何黎明要求被告潘明树、刘素平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潘明树、刘素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明树、刘素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黎明支付借款本金13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潘明树、刘素平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鹿一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