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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蔡秋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蔡秋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文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秋蓬,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信用布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秋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蔡秋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1045元及逾期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蔡秋蓬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5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