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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邢志与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志,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邢志,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24街区。被执行人孙刚,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宏光花园1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志与被执行人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邢志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孙刚给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孙刚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以安抚采取强制措施,将孙刚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并扣划至本院,邢志已收到全部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