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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吕井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吕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黎传武,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吕井祥,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吕井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井祥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