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胜才与成文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才,成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刘胜才。被执行人成文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胜才与被执行人成文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成文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胜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胜才与被执行人成文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