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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6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6084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海,男,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晋元。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荣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