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兆滨与李德存、马春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滨,李德存,马春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乐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李兆滨,男,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德存,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马春梅,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兆滨与被告李德存、马春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兆滨与被告李德存、马春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兆滨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邻里关系,原告居东,二被告居西。原告房北的西侧围墙因年久失修,向西侧倾斜,随时有坍塌的危险,恐怕对西邻造成损害,欲拆除重建。在今年的10月,原告在实施拆墙时,二被告进行阻止、干扰。无奈,原告曾多次报警,中堡镇派出所的干警都到现场进行劝解,但都无济于是。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德存、马春梅辩称,原被告房北的原告的围墙占着被告的地方了,被告允许原告拆除原被告房北的两家之间的围墙,也允许原告重建围墙,但不允许原告方占被告家的地方。现在,原被告的前院,原告的围墙地基还占着被告家的地方。被告不承担原告的任何费用。因原告的围墙占被告家的地,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兆滨与二被告李德存、马春梅系中堡镇梨园村人,原被告系邻居,原被告的住房均为面朝南的平房,原告居东二被告居西。原被告两家房北两院之间有一面院墙,该院墙为原告所建。现在,原被告两家房北两院之间的院墙发生了倾斜,该院墙向被告方院内倾斜。2014年10月份,因原告方的院墙倾斜,原被告双方发生了纠纷。2014年11月7日原告李兆滨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准予原告施工;一切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照片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兆滨与被告李德存、马春梅两家房北之间现存的院墙为原告李兆滨所建,现该院墙发生倾斜,原告李兆滨要求对该院墙进行修建在情理之中。原告与二被告为邻居,原被告双方应当互相谅解,和谐相处,处理好邻里关系。本案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存、马春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不得妨碍原告李兆滨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院墙。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