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鹏善与曹丽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善,曹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张鹏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曹丽萍,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张鹏善与曹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永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鹏善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交清案件款及本案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5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世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