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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鹏善与曹丽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善,曹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张鹏善,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曹丽萍,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张鹏善与曹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永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鹏善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交清案件款及本案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59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世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