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一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XX,阜阳市泰丰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圣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035号原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组织机构代码68090754-5。法定代表人:陈锦路,负责人。原告: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庄周办事处红光村后张庄0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78880-X。法定代表人:王磊磊,负责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涛、赵杰,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王人镇汝园村香甫**号,身份证号342130197608074012被告:阜阳市泰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C区6栋12号。被告:郓城县圣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金河路西段交警队南10米路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前进西路4号。负责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皖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蒙城县远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XX、阜阳市泰丰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圣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XX、阜阳市泰丰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圣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XX、阜阳市泰丰运输有限公司、郓城县圣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高 芳审 判 员 杨立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