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方保国与李见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保国,李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方保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见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保国申请执行李见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杨毅杰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发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