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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广将与横县郁江页岩砖厂第一分砖厂、陈建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广将,横县郁江页岩砖厂第一分砖厂,陈建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517-1号申请执行人何广将。被执行人横县郁江页岩砖厂第一分砖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覃福建,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陈建彰。申请执行人何广将与被执行人横县郁江页岩砖厂第一分砖厂、陈建彰支付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劳人仲字(2014)第111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建彰、蒙绍新与案外人黄光阳合伙经营郁江页岩砖厂第一分厂的财产和经营权全部转让给覃福建,被执行人陈建彰在覃福建��尚有转让款未领取,经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陈建彰在覃福建处转让款,覃福建转入本院账户5130元,扣缴案件执行费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提取被执行人陈建彰在覃福建处的转让款,覃福建转入本院账户5130元,扣缴案件执行费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横劳人仲字(2014)第11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刘志勇审判员  农居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少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