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曹国民与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民,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35号原告:曹国民,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黄国华,系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原告曹国民与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国民的委托代理人黄国华、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国民诉称: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接室内家装业务,我和工友郜元亮受雇于该公司从事油漆工作。2013年3月,我独自完成万泰水晶城D6栋502室装饰的油漆工程,工资7000元;我与工友郜元亮共同完成解放东村48栋303室、白鹤家园101栋102室、狮子山朝山村居民户雷永富家的油漆装饰工程,工资分别为8000元、9000元、8000元。但截止目前该公司拖欠工资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我的工资195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由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另当庭增加4500元(给施红兵白鹤家园80栋501装修)工资的诉讼请求。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红兵在庭审中辩称:欠原告工资24000元属实(含曹国民当庭增加的4500元),但是万泰水晶城D6栋502室装饰的油漆工程工资7000元,已经支付5000元。经审理查明: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室内家装业务。曹国民和工友郜元亮受雇于该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2013年3月,曹国民独自完成万泰水晶城D6栋502室装饰的油漆工程,工资7000元;曹国民与工友郜元亮共同完成解放东村48栋303室、白鹤家园101栋102室、狮子山朝山村居民户雷永富家的油漆装饰工程,工资分别为8000元、9000元、8000元。另查明:曹国民给施红兵白鹤家园80栋501装修工资45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曹国民应聘到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曹国民劳动报酬,现曹国民要求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已支付了曹国民工资5000元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曹国民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曹国民工资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汪清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