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春阳、伍奇峰、邹高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阳,伍奇峰,邹高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祁刑初字第42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春阳,男,50岁。2012年因涉嫌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4年10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被告人伍奇峰,男,38岁。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邹高杰,男,41岁。2007年6月因吸毒被祁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3个月。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公诉刑诉(2014)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春阳、伍奇峰、邹高杰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邓元元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萍、冯宝君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蒋琼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1月2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春阳、伍奇峰、邹高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伍奇峰伙同被告人邹高杰、唐春阳等人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大村甸镇、文富市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3起。1、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邹高杰与唐春阳骑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文富市镇黄泥山村郑某某的沙场内,盗得一吨多铁制零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00元。后被告人邹高杰、唐春阳以0.6元每斤的价格销赃给黎家坪镇商业广场门口桂喜英废品收购店,一共卖了800余元,邹高杰、唐春阳每人分了400元。2、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邹高杰、唐春阳、伍奇峰经商量,由唐春阳骑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群力加油站对面曾某某的煤厂内,唐春阳、邹高杰负责实施盗窃,伍奇峰望风,3被告人盗得两台电动机。尔后销赃给他人,事后各分得200元。3、2014年7月初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邹高杰、唐春阳骑唐春阳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浯溪镇杨某某的金忠水泥厂内,盗得一吨多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00元。得手后,被告人邹高杰、唐春阳以0.6元每斤的价格将铁卖给了金忠水泥厂往祁阳方向一路边的废品收购店主罗某某,共卖得400余元。4、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邹高杰和唐春阳骑唐春阳的电动车来到祁阳县文富市镇白茅滩中心旁边李某甲的鸭栏中,盗得4只鸭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0元。5、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骑唐春阳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大村甸镇谢某某的砖厂内,盗得8桶电瓶。6、2014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骑唐春阳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浯溪镇东风村附近张某某的采石场内,盗得1000多斤铁及一引动机械工具。7、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和同案人朱云湖(另案处理)骑唐春阳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文富市镇黄泥山村郑某某的沙场内,盗得3台电动机。得手后,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以2元钱每斤的价格将电动机卖给了黎家坪镇火车站十字路口附近的一个修电动机的店子,所得款项三人平分,伍奇峰、唐春阳和朱云湖每人分200多元。8、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和同案人伍勇(另案处理)骑唐春阳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郑国庆的祁山水泥厂内,盗得300多斤铁和一台小电动机。东西都由唐春阳拿去卖了,一共卖了200多元钱,事后,伍奇峰、唐春阳和伍勇每人分得80元。9、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点多钟,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骑唐春阳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省水泥厂后面新塘湾村谢满秀家中,盗得150斤油菜籽。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0元。得手后,伍奇峰、唐春阳将这些油菜籽以2.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了黎家坪镇二中旁边的一个榨油厂,一共卖得396元,伍奇峰、唐春阳每人分得170多元。10、2014年7月6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骑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木马山附近公路左边唐某某的鱼塘边,盗得四个氧气瓶。11、2014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伍奇峰和伍勇开唐春阳的女式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医院3楼一间病房内,盗得钟某的一部联想牌A750E白色直板触屏手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8元。12、2014年7月8日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开唐春阳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科力公司附近李某乙家门口,盗得300多斤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5元。13、2014年6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开三轮摩托车到祁阳县黎家坪镇医院内,盗得一台空调压缩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00元。得手后,唐春阳将拆开后的空调外机卖了。事后,伍奇峰分了170元。2014年7月22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伍奇峰、邹高杰、唐春阳抓获归案。该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以被告人伍奇峰、邹高杰、唐春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伍奇峰、邹高杰、唐春阳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春阳辩称,其没有参与盗窃,请法庭公正判决。被告人伍奇峰辩称,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邹高杰辩称,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唐春阳、伍奇峰、邹高杰等人相互结伙,在祁阳县黎家坪镇、大村甸镇、文富市镇、浯溪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3起。其中被告人唐春阳实施盗窃12次,盗窃金额5395元;被告人伍奇峰实施盗窃10次,盗窃金额2393元;被告人邹高杰实施盗窃4次,盗窃金额3320元。1、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唐春阳与邹高杰商量,由唐春阳骑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文富市镇黄泥山村郑某某的沙场内,盗得一吨多铁制零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00元。得手后被告人邹高杰、唐春阳以0.6元每斤的价格销赃给黎家坪镇商业广场门口桂喜英废品收购店,一共卖了800余元,邹高杰、唐春阳每人分了400元。2、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邹高杰、唐春阳、伍奇峰商量,由唐春阳骑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群力加油站对面曾某某的煤厂内。由伍奇峰望风,邹高杰与唐春阳用唐春阳车上的工具将两台电动机从碎煤机上拆下,尔后逃离现场。得手后,由唐春阳与伍奇峰销赃给他人,事后被告人唐春阳、邹高杰各分得200元,被告人伍奇峰分得50元。3、2014年7月初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唐春阳、邹高杰经商量,由唐春阳骑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浯溪镇杨某某的祁峰(原金忠)水泥厂内,盗得一吨多废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00元。得手后,被告人邹高杰、唐春阳以0.6元每斤的价格将铁卖给了祁峰水泥厂往祁阳方向一两里路的一家路边废品收购店主罗某某,共卖得400余元。事后2被告人各分得240元。4、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唐春阳和邹高杰经商量,2人各骑一辆摩托车来到祁阳县文富市镇白茅滩中心旁边李某甲的鸭栏中,盗得4只鸭子。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0元。得手后,2被告人各分得2只鸭子。5、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经商量,骑唐春阳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大村甸镇谢某某的砖厂内,由唐春阳负责开车和用扳手、老虎钳剪电线,伍奇峰负责搬运,2人盗得8桶电瓶。得手后,由唐春阳销赃,分给伍奇峰现金250元。6、2014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经商量,骑唐春阳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浯溪镇东风村附近张某某的采石场内,盗得1000多斤铁及一引动机械工具。得手后,由唐春阳销赃,分给伍奇峰200元。7、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和同案人朱云湖(另案处理)经商量,由唐春阳骑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文富市镇黄泥山村郑某某的沙场内,盗得3台电动机。得手后,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以2元钱每斤的价格将电动机卖给了黎家坪镇火车站十字路口附近的一个修电动机的店子,所得款项840元三人平分,伍奇峰、唐春阳和朱云湖每人分200多元。8、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和同案人伍勇(另案处理)经商量,唐春阳骑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郑国庆的祁山水泥厂内,3人盗得300多斤铁和一台小电动机。得手后,由唐春阳销赃得款200多元钱,伍奇峰、唐春阳和伍勇各分得80元。9、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经商量,由唐春阳骑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省水泥厂后面谢满秀家中,盗得150斤油菜籽。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50元。得手后,伍奇峰、唐春阳将这些油菜籽以2.5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了黎家坪镇二中旁边的一个榨油厂,一共卖得396元,扣除唐春阳的车辆油费,伍奇峰、唐春阳每人分得170多元。10、2014年7月7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经商量,由唐春阳骑三轮摩托车从唐春阳家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木马山附近公路左边唐某某的鱼塘边,盗得4个氧气瓶。得手后销赃得款400元,2被告人各分得200元。11、2014年7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伍奇峰和伍勇经商量,由伍勇开唐春阳的女式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医院3楼一间病房内,盗得钟某的一部联想牌A750E白色直板触屏手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8元。得手后伍奇峰2人将手机在祁阳县湘运车站附近找人换了4个“包子”即毒品甲基苯丙胺,每人分得“包子”2个。12、2014年7月8日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开唐春阳的三轮摩托车来到祁阳县黎家坪镇科力公司附近李某乙家门口,盗得300多斤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5元。13、2014年6月2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伍奇峰、唐春阳经商量,开三轮摩托车到祁阳县黎家坪镇医院内,由唐春阳剪线和开车,与伍奇峰共同搬运,盗得一台空调压缩外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00元。得手后,唐春阳将拆开后的空调压缩机卖了。事后,伍奇峰分了170元。2014年7月22日,祁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查获伍奇峰吸毒案件时,伍奇峰供述了伙同邹高杰、唐春阳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祁阳县黎家坪派出所遂将邹高杰、唐春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的事实。2.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祁价认鉴(2014)7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本案被盗物品的价值。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本案被害人谢某某所有的8桶电瓶被盗后,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伍奇峰照片辨认出5号照片即是与其共同实施盗窃的“唐烂”唐春阳;2号照片即是与其共同实施盗窃的“八奶则”邹高杰;并对其参与的10次盗窃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被告人邹高杰经过照片辨认出6号照片即是与其共同实施盗窃的“唐烂”唐春阳;4号照片即是与其共同实施盗窃的“铁耗子”伍奇峰;并对其参与的4次盗窃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经销赃人桂喜英辨认出2号照片的男子系到其废品店销赃的邹高杰,9号照片是到其废品店销赃的开车男子即被告人唐春阳。经销赃人罗某某辨认,3号照片男子是到其其废品收购店卖废铁的唐春阳。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唐春阳、伍奇峰、邹高杰被抓获的事实。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唐春阳、伍奇峰、邹高杰的身份情况。7.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3被告人均系吸毒人员。8.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发现其与李某甲共同开办的沙场被盗一吨多铁制品及部分生活用品;6月底的一天下午,又发现沙场的电动机被盗了3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家养的鸭子在2014年7月上旬被盗了4、5只;其与郑某某共同经营的沙场于2014年6月下旬被盗2次,分别被盗了铁制品1吨多和三台电动机。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明其2014年7月12日凌晨在黎家坪镇医院3楼17号床被盗一台白色联想A750E手机,购买价格为1390元。被害人谢满秀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家里被盗150斤油菜籽。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9日凌晨1时许,其家门口的铁制品被盗。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经营的祁峰水泥厂于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盗废铁1吨多。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在祁阳县浯溪镇群力村经营的煤场于2014年7月20多号发现被盗了2台电动机。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7日凌晨,发现其经营的黎家坪镇铁脚湾村沙滩桥头300处的渔塘被盗了4个氧气瓶。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6月30日晚上,其在浯溪镇东风村经营的采石场内被盗了1000多斤废铁和电缆线、潜水泵、电钻等物品。被害人郑国庆的陈述,证明其经营的祁山水泥厂内于2014年7月份被盗了300多斤废铁和一台小电动机。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经营的位于大村甸镇烟竹桥村1组的红砖厂于2014年6月25日左右被盗了8桶电瓶。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黎家坪镇中心医院2014年6月20日凌晨被盗了一台空调外机。证人桂喜英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八奶则”邹高杰和一开红色三轮车的男子到其店里卖废铁,开车的男子没有下车,其支付了1000多元钱给邹高杰。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初的一天,有两名男子到其废品收购店卖废铁,约700斤,付了400元给较瘦的那名男子。10.被告人伍奇峰的供述,证明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10许,其与“唐烂”骑着“唐烂”的三轮摩托车来到大村甸镇丁家岭村一家砖厂内,由“唐烂”负责开车、剪线,其负责搬运,盗得8桶电瓶,得手后“唐烂”销赃,分给其250元用于吸毒。2014年5月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其与“唐烂”开三轮摩托车从黎家坪出发,在浯溪镇东风村右边的一家采石场内,2人共同搬运,盗得600多斤铁,事后唐春阳销赃,得款400多元,其分得200元。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其与“唐烂”、“瘸子”,“唐烂”开车来到文富市镇双江口河边大桥旁边的一沙场内盗得2台电动机,由唐春阳负责拆卸,“瘸子”当帮手,其先望风后去搬运,得手后其与“唐烂”负责销赃得款840元,3人平分用于吸毒。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10时许,其与“唐烂”、“海奶则”开“唐烂”的三轮摩托车来到黎家坪镇祁山水泥厂,盗得300多斤铁和一台小电动机,得手后“唐烂”销赃得款200多元,3人平分各得80元用于吸毒。2014年6月一天上午10时许,其与“唐烂”开“唐烂”的三轮摩托车经过黎家坪镇省水泥厂后面新塘湾村一居民家,盗得100多斤油菜籽,2人来到黎家坪镇二中旁边的一个榨油厂销赃得款396元,除去“唐烂”的车辆油钱,2人各分得170元用于吸毒。2014年6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其与“唐烂”开“唐烂”的三轮摩托车在黎家坪镇木马山附近公路旁边的一个鱼塘边盗得2个氧气瓶,销赃得款400元,2人各分得200元用于吸毒。2014年6月的一天早上4时许,其与“海奶则”伍勇开“唐烂”的女式摩托车在黎家坪镇中心医院3楼病房盗得联想智能白色直板手机一台。当天早上其与“海奶则”用该手机在祁阳县湘运车站附近找人换了4个包子,2人各分得2个包子。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其与“唐烂”开“唐烂”的三轮摩托车在黎家坪镇科力公司附近偷得300多斤铁,得手后由“唐烂”销赃,其分得赃款95元用于吸毒。2014年6月一天凌晨1时许,其与“唐烂”开“唐烂”的三轮摩托车在黎家坪镇中心医院盗得一台空调压缩外机,由“唐烂”拆卸后2人抬至三轮摩托车上,得手后由唐烂销赃,其分得170元用于吸毒。被告人邹高杰的供述,其供述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上午9时许,其与“唐烂”开“唐烂”的三轮摩托车在文富市镇白茅滩一沙场盗窃一吨多废铁,得手后以0.6元每斤销赃得款1200元,2人平分用于吸毒。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唐烂”与“铁耗子”到其家要其出去一趟,即去偷东西,唐春阳开车来到群力加油站对面的煤场,伍奇峰望风,其与“唐烂”用扳手将碎煤机上的两台电动机拆下来,得手后回到“唐烂”家里,唐春阳与伍奇峰销赃,其得赃款200元用于吸毒。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10时许,“唐烂”叫其一起去祁峰(原金忠)水泥厂,盗得800多斤铁制品,事后其分得赃款240元用于吸毒。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9时许,“唐烂”叫他出去,2人在文富市镇白茅滩中心旁边一处塘边盗得4只鸭子,得手后2人各分得鸭子2只。被告人唐春阳未就盗窃事实进行供述。被告人伍奇峰、邹高杰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价鉴定意见书、书证等证据基本吻合。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另有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唐春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春阳、伍奇峰、邹高杰相互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伍奇峰、邹高杰、唐春阳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唐春阳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唐春阳辩称,其没有实施盗窃,经查,被告人唐春阳虽未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作供述,但有被告人伍奇峰、邹高杰的供述、销赃人的指认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唐春阳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伍奇峰、邹高杰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该2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唐春阳、伍奇峰、邹高杰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唐春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伍奇峰、邹高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春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伍奇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邹高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春阳的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被告人伍奇峰的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被告人邹高杰的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邓元元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人民陪审员 冯宝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