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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民三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邵善帮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善帮,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三初字第289号原告邵善帮,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宋丽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善帮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善帮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牛晓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丁彦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