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钟俊龙与林满国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俊龙,林满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钟俊龙。委托代理人:徐明。被告:林满国。委托代理人:陈飞扬。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俊龙诉被告林满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据此,相应诉讼保全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林满国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 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华飞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