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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6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唐天兵与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天兵,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民初字第6115号原告唐天兵,男,34岁,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忠仑社76-77号之3栋105-107室。法定代表人张晓薇。原告唐天兵与被告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鹭海龙投资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天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鹭海龙投资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天兵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8日签订《鹭海龙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鹭海龙宾馆的吊顶工程进行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工程的大部分施工工作,剩余部分石膏板没有封板,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合计价款为432325元,被告仅支付1842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8125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56000元。被告鹭海龙投资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吊顶项目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忠仑社76-77号鹭海龙美食城3号楼鹭海龙宾馆的吊顶项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量预计6500平方米(不含卫生间吊顶),单价52元/平方米;卫生间铝扣板吊顶制作安装费65元/平方米;工程付款方式为上完一层龙骨架支付一层工程造价的50%,上完板经验收合格再付工程造价的30%,验收后支付工程造价的15%,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进行施工,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184200元。2013年2月2日,被告负责施工现场管理的工作人员刘嘉瑞确认原告完成二层至五层房间及过道的骨架施工,工程量合计6700平方米。2013年4月3日,被告在施工图纸中确认同意补偿施工费用2000元给原告。庭审中,原告确认第三层、第五层石膏板未封板的面积共计3160平方米,该部分单价应以38元计算;第四层的卫生间扣板吊顶已完成,面积共计220平方米,其余各层的卫生间扣板吊顶未完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吊顶项目承包合同》、吊顶组完成工作量清单及其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系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讼争《吊顶项目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施工的吊顶工程无法返还,被告应当折价补偿。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及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应为(6700平方米-3160平方米)×52元/平方米+3160平方米×38元/平方米+2000元+220平方米×65平方米=32046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84200元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36260元。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天兵工程款136260元。二、驳回原告唐天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2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唐天兵负担216元,被告厦门鹭海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超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第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