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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印征元与吴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征元,吴来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印征元。被告:吴来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印征元与被告吴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印征元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印征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征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印征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