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李卜东与李卜东、潘晓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李卜东,潘晓林,张志勇,戴小芬,郑岳,林丹,李卜丰,无锡市瑞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竣凯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冠美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超业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02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青石路1号“尚城”裙楼一至四层。负责人邹豪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久川、陆静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卜东。被告潘晓林。被告张志勇。被告戴小芬。被告郑岳。被告林丹。被告李卜丰。被告无锡市瑞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方不锈钢市场6139号。法定代表人郑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竣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内)。法定代表人李卜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冠美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内)。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超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桥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卜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告李卜东、潘晓林、张志勇、戴小芬、郑岳、林丹、李卜丰、无锡市瑞诚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竣凯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冠美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超业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30元减半收取11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15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芮锦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