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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与被告袁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袁曙光,曾姣梅,刘湘禹,许莹,伍贤伟,章玛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桥东街。法定代表人阳海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政文,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职工,住新化县滨江路电信家属区。被告袁曙光,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贺家村第四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2524197804136416。被告曾姣梅,女,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贺家村第四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2524197712285449,系被告袁曙光之妻。被告刘湘禹,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劳动局社保局,身份证号432524198102065515。被告许莹,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七星街镇田湖铁矿宿舍,身份证号4325203198708085025,系被告刘湘禹之妻。被告伍贤伟,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谢家庙村第九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2524197305145430。被告章玛丽,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谢家庙村第九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2524197307185428,系被告伍贤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与被告袁曙光、曾姣梅、刘湘禹、许莹、伍贤伟、章玛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晏建新审 判 员  吴燕燕人民陪审员  伍开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伟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