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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袁某甲、袁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袁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黄某某,女,193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甲,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醒,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乙,女,195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丙,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袁某丁,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戊,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某己,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袁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