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本区“时代城”北门停车场与被害人刘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矛盾,其后被告人陈某用钥匙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刮花。经鉴定,该车修复价格为14400元。同月29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表示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被害人车辆行驶证,车辆修理初步估算表,扣押决定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以及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在取保候审期间能自觉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对其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并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1条,予以没收(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由该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轩张春节(代)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