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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召龙征收社会抚养费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召龙,王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适,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郭召龙,男,汉族,小学,1985年10月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王素萍,女,汉族,初中,1982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征决(201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征决(201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