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纪德华与丁友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德华,丁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纪德华。委托代理人纪道森,系申请执行人纪德华之父。被执行人丁友成。本院在执行纪德华与丁友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纪德华与被执行人丁友成于2015年2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丁友成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纪德华执行款33000元,申请执行人纪德华自愿放弃逾期利息。现被执行人丁友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执字第000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