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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执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国杰与李志梅、刘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杰,李志梅,刘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2475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杰。被执行人李志梅,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克新。申请执行人郑国杰与被执行人李志梅、刘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国杰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志梅、刘克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志强审 判 员  孙玉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