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黄昌文与沈森标、劳悦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文,沈森标,劳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黄昌文,男,汉族,住所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沈森标,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劳悦华,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五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沈森标、劳悦华的银行存款184849元予以扣划。2、对被执行人沈森标、劳悦华的财产(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冻结。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丽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