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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平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系该公司东南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张晓平,男,生于1970年12月8日。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晓平的银行存款共计5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晓平在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河分理处账户为2703091701109000******的存款5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