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传华与霍邱县邵岗乡潘嘴村民委员会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华,霍邱县邵岗乡潘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霍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华,男,住霍邱县邵岗乡元林村。被执行人:霍邱县邵岗乡潘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昌瑞,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2009)霍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霍邱县邵岗乡潘嘴村民委员会存款106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马万祥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