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尹虎申请执行蒋光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虎,蒋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尹虎,男,197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被执行人:蒋光辉,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尹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光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