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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催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罗旭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东催字第129号申请人: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旭平。申请人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30日、票据号码0010004130189382、票据出票(持票)人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个体户虞仙林、出票金额3000元、付款行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倩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