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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洪强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