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洪彬与李景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彬,李景林,李长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李洪彬,男,1978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伟,北京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景林,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被告李长永,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彬诉被告李景林、李长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三元,由原告李洪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跃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雪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