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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支行申请执行赵静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赵静,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春印,行长。被执行人赵静,男。被执行人徐飞,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所欠款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市支行与赵静、徐飞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