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倪锦明与福州颐致仁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锦明,福州颐致仁生××管理有限公司,安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倪锦明,男,汉族,1984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州颐致仁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8号福建天福大酒店第11楼整层。被告安江,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锦明诉被告福州颐致仁生××管理有限公司、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锦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