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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书震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李书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夏法执字第142号侵权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