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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唐永金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88号罪犯唐永金,女,1953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0日作出(1999)湘刑终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永金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4日作���(2002)湘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永金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5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永金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9月23日、2011年3月24日作出(2008)长中刑执字第5480号、(2011)长中刑执字第2040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永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永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永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