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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甲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甲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106号原告:陈某,务工。被告:赵某甲,2004年6月5日出。法定代理人:赵某乙,务工。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甲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达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之父赵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丙。2000年双方因感情问题经村委会调解协议离婚,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年××月××日赵某乙与钟青兰生育儿子赵某甲。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之父赵某乙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陈某与赵某乙自愿离婚;长子赵某丙、次子赵某甲均由赵某乙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因次子赵某甲并非原告亲生,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无监护关系。被告赵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父赵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赵某丙。2000年双方经村委会调解协议离婚,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年××月××日赵某乙与钟青兰生育儿子赵某甲。2014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之父赵某乙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陈某与赵某乙自愿离婚;长子赵某丙、次子赵某甲均由赵某乙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2015年1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户口薄、被告户籍证明、户口薄、文成县大峃镇里川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本院(2014)温文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的监护权系基于亲权而产生,即使父母离婚后,一方对对方所抚养的孩子仍具有监护权。本案的被告并非原告所亲生,双方不存在亲权关系,况且,原告与被告的生父离婚时也已约定赵某甲由被告的生父抚养,原、被告并未一起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双方无监护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甲无监护关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达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