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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孝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褚某与孝义市金盾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甲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褚某,男,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桥南村村民。被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某与被告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诉争纠纷愿于庭下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某承担。审判长  郭立香审判员  任文婉审判员  张忠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