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执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现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秋,王现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265-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秋,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现礼,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秋与被执行人王现礼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玉秋同意此案执行结案,双方从此两清,别无纠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博全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