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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欧阳晖兰与欧阳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晖兰,欧阳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双民初字第16号原告:欧阳晖兰,男。委托代理人:钟江飞,万载县华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阳小妹,男。原告欧阳晖兰(下称原告)诉被告欧阳小妹(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萌辉独任审判,书记员肖云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欧阳晖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江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小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欧阳小妹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1年8月17日向我借款22500元,约定当年农历12月底归还,支付利息2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后被告只支付1600元利息,并口头约定此后每月支付1分2厘的利息,直到还清本金。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欧阳小妹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交的证据有:被告欧阳小妹于2011年8月17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500元,还款时间为2011年农历十二月底,并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欧阳细生、欧阳迪光、刘应秀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欧阳小妹向原告欧阳晖兰借款属实。被告欧阳小妹未提交相关证据。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欧阳小妹向原告欧阳晖兰借款2.25万元,并约定到期支付利息2000元,还款时间为2011年农历十二月底,并当场打下欠条一张。后来被告欧阳小妹支付1600元利息后,剩余本息经原告催收,被告尚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款被告应予偿还。原告称,被告偿还1600元利息后与其口头约定愿每月以1.2%的月息结算至还清本金为止,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小妹偿还原告欧阳晖兰借款本金22500元,支付利息400元,共计229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被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被告欧阳小妹负担186元,原告欧阳晖兰负担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代理审判员  宋萌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