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杜遵红与万大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遵红,万大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杜遵红,农民。被告万大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遵红诉被告万大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遵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遵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万大福自愿承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