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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杜遵红与万大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遵红,万大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28号原告杜遵红,农民。被告万大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遵红诉被告万大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遵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遵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遵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万大福自愿承担。审判员  许昌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