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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等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黄某己,陈某甲,金某乙,黄某庚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丁。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戊。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某甲。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己。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某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庚。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黄某己、陈某甲、金某乙、黄某庚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黄某己、陈某甲、金某乙、黄某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乐清市北白象镇前西漳村于多年前成立了搬运队,专门针对在该村范围内经营的车床加工店的机器进行强迫搬运,收取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搬运费。如果店主不让搬运队搬运,搬运队成员用故意阻拦、与店主争吵的方式,使店主无法正常生产。从2009年7月至2014年7月被查禁止,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黄某己、陈某甲、金某乙、黄某庚等人多次参与强迫交易。被告人黄某甲主要负责搬运价格的商定,被告人黄某乙主要负责收取和分配搬运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害人陈某乙于2012年上半年被强迫搬运,支付了1000元,参与搬运的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金某乙等人。2.被害人杨某于2012年6月份被强迫搬运,支付了1100元,参与搬运的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金某乙等人。3.被害人杨某于2013年3月17日左右被强迫搬运,支付了1100元,参与搬运的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金某乙等人。4.被害人余某于2013年5月份被强迫搬运,支付了3500元,参与搬运的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等人。5.被害人陈某丙于2013年6月份被强迫搬运,支付了1000元,参与搬运的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等人。6.被害人李某于2013年9月份被强迫搬运,支付了1300元,参与搬运的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黄某己等人。7.被害人卢某于2013年11月份被强迫搬运,支付了2300元,参与搬运的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黄某己、黄某庚等人。8.被害人谢某于2013年农历年底被强迫搬运,支付了1200元,参与搬运的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黄某己、黄某庚等人。9.被害人朱某于2014年3、4月份被强迫搬运,支付了1200元,参与搬运的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金某乙、陈某甲、黄某己、黄某庚等人。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戊于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于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丁于2014年10月9日,分别向乐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金某乙共参与搬运九次,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3700元;被告人陈某甲共参与搬运六次,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500元;被告人黄某己共参与搬运四次,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黄某庚共参与搬运三次,强迫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黄某己、陈某甲、金某乙、黄某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谢某、卢某、陈某丙、陈某乙、杨某、朱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金某丙、周某、钱某、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黄某己、陈某甲、金某乙、黄某庚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甲、黄某己、陈某甲、金某乙、黄某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甲、黄某己、陈某甲、金某乙、黄某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金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己、黄某庚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上述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被告人黄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三、被告人黄某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被告人黄某丁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五、被告人黄某戊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六、被告人金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七、被告人黄某己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八、被告人陈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九、被告人金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十、被告人黄某庚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十一、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3700元,返还各被害人。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古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