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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9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筱乐与谢春贵、合肥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筱乐,谢春贵,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918-1号申请执行人王筱乐。被执行人谢春贵。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0164-3。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丽景碧雅花园月满阁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165679-1。法定代表人张旭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0元、利息158000元、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13556元、执行费14915元,合计1266471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春贵、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266471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 敏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