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黄留娣与李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留娣,李永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黄留娣。委托代理人黄锋,江阴市周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付。原告黄留娣与被告李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教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留娣的委托代理人黄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永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留娣诉称:2014年2月20日,被告向她借款人民币36000元,并向她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借款利息为年息1分半。现该借款虽经她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归还,为了保护她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3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1日起按照年息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永付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李永付向黄留娣借款3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兹有本人向黄留娣借现金叁万陆仟元整(3.6万)年息壹分半。借款人:李永富,2014.2.20号”。后黄留娣向李永付催要借款,李永付拒绝支付,2015年1月5日,黄留娣向本院起诉,形成此诉。另查明:李永付户籍登记姓名为李永付,但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习惯使用“李永富”作为姓名,本案被告“李永付”与借款人“李永富”为同一人。以上事实有借条、人口信息查询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永付向黄留娣借款36000元及结欠利息的事实清楚,有李永付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日期,视为不定期借款协议,黄留娣可以随时主张归还本金及利息。李永付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是引起诉讼的原因,李永付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条中确定了年息壹分半(年利率15%),符合法律规定,黄留娣主张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永付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权利的懈怠,应承担相应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永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黄留娣借款本金36000元并按照15%的年利率支付该款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0元(黄留娣已预交),由李永付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黄留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详见《江阴市人民法院上诉须知》)。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