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法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肖乾辉与何波,朱曹林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乾辉,何波,朱曹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肖乾辉,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县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波,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曹林,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乾辉诉被告何波、朱曹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乾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波、朱曹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乾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乾辉撤回对被告何波、朱曹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乾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镇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