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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车克保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克保,大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车克保。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萨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8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给付执行款92217元(其中本金82000元,利息8367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128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萨商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