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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晨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38-2号申请执行人徐晨晨,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公博,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禹民一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李公博与唐蓓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唐蓓蓓存款2055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