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海丰与武海东、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丰,武海东,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刘海丰,农民。被告武海东,农民。被告武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丰与被告武海东、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丰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