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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海丰与武海东、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丰,武海东,武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刘海丰,农民。被告武海东,农民。被告武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丰与被告武海东、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丰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丰负担。审判员  董新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