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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潘某甲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关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宋盛玄,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江。被告人陈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丙,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丛荣,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洪江,贵州振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济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关检公诉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潘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莉、王兴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宋盛玄、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被告人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济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沪昆高铁大独山1号横洞施工后,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团园河村陈家寨组村民发现人蓄饮水、灌溉的水源被打落,于是村民以水源被打落、污染等问题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2014年6月30日至7月15日、7月30日至8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潘某甲相互纠集该村村民到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团园河村大独山1号横洞口及横洞口前的转弯处进行堵工。期间,经相关部门处理仍然继续进行堵工,造成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停工22天,严重扰乱了该公司的施工秩序,致使施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给该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潘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施工单位停工,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陈某乙辩称堵工事出有因,因相关部门没有解决好才发生这件事;被告人陈某丙、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没有相互纠集。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陈某甲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其诉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施工单位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并未致使施工方的严重损失;3、本案因系涉及群众利益的聚众闹事,而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综上,其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认定其有罪,被告人陈某甲也系参与者的作用,应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且适用缓刑。被告人潘某甲的辩护人认为:1、施工单位及政府部门对本案的引发均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正当性;2、本案系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事件,不宜认定为刑事犯罪;3、被告人潘某甲并非堵工的积极参与者及策划者;4、被告人潘某甲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综上,其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团园河村陈家寨组村民在沪昆高铁大独山1号横洞施工后,以该村人蓄饮水、灌溉的水源受施工影响被“打落”及环境污染等问题向政府等相关部门反映。2014年6月,该事件通过关岭自治县永宁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上级部门协调处理,村民仍认为未解决实际问题。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潘某甲于2014年6月底至7月中旬、7月底至8月初,积极参与该村村民到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团园河村大独山1号横洞口及横洞口前的转弯处用木棒、车辆等物进行堵工。堵工期间,经相关部门再次协调处理,村民仍认为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继续实施堵工行为,导致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长时间停工,所建工程无法顺利进行,由此给该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1)陈某甲,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生,住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团园村陈家寨组119号;(2)陈某乙,男,汉族,1984年1月11日生,住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团园村陈家寨组118-1号;(3)陈某丙,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生,住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团园村陈家寨组122号;(4)潘某甲,男,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住关岭自治县永宁镇太平村下尾纳组。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610000100160319,住址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为邵怀全。3、接受证据清单及白条证实:陈某丁于2014年8月22日将李仕贵保管的收钱登记记录及陈某甲等人到贵阳所支出发表及登记清单交至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实共四十名村名,每人集资100元,用于群众分散开销。4、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第九工作队出具的承诺书证实:2014年6月16日,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第九工程队(刘某甲)向永宁镇人民政府和团园河村民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大独山隧道1号横洞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团园河村主道路建设(路面厚度20cm);二、施工期间积极配合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三、按省、市、县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积极解决因失水造成的水改旱等相关补偿;四、修建沉淀池对污水进行处理;五、320国道路下来一公里处道路安装安全警示牌;六、每天用洒水车进行道路洒水;七、经过主道时,料场拉料车不准超过四十吨;八、洞口至弃渣场道路泥渣及时清除;九、料场污染要及时进行处理。该承诺得到关岭自治县永宁镇人民政府黄维签字并盖政府印章确认。5、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府专纪(2014)37号)证实:(1)关于道路修复,决定由中铁二十局具体负责,施工结束后10个月内进行修复验收,永宁政府负责督促落实;(2)关于饮水和水改旱,决定不管因何种原因造成饮水困难,由发改局、县水利局和永宁镇共同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和资金解决,未解决前由永宁镇政府和中铁二十局协调解决。水改旱问题正在研究解决措施;(3)关于水源污染及河道清理,决定由施工单位修建沉淀池,由施工方待雨季后进行清除,对淹没农田青苗受损进行测量认定程度后进行补偿;(4)关于车辆装载造成泥土污染,决定要求施工单位按核定装载,施工方负责对洞口至弃渣场通行道路适时清理;(5)关于砂石厂生产影响草山草坡放牧,决定由环保部门监督,由施工单位采取降尘措施,待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由永宁政府牵头,对受损进行评估,施工单位负责赔偿;(6)关于群众合理诉求的解决和阻碍施工问题等,决定对于群众合理的诉求,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解决,不允许任何阻碍高铁施工的行为发生,对于非法阻工行为,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关岭自治县公安局调取的中铁二十局工资发放表、银行回单、误工单证实:中铁二十局在2014年6月至7月的误工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7、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证实:中铁二十局将大独山隧道大独山隧道的横洞正洞、平导开挖支护工程承包给向中荣实施;将横洞正洞、平导洞身衬砌及防排水工程承包给石文朝实施。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丁证实:今年高铁修建隧道施工过程中将我们平时用于打田的水打落了,2014年6月9日就堵工。黄维和几个政府工作人员、铁建办的到现场给我们答复,工程师答复20天左右才能答复是否能把水位提高灌溉,得到答复后就没有堵工了。到6月30日黄维带工程师给我们答复,工程师答复被打落的水不能提升灌溉了,如用电进行抽水,每年需要4万多元的用费进行抽水。当时政府提出几个解决方案,就是一次性补偿或按月、按季度赔偿,但是要将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群众听后认为如果等省政府的答复路修好了,不知道找谁,所以,当天答复完后由于不满意就将隧道口堵住了,当天施工队也没有施工。第二天政府又通知代表到永宁政府解决,我当时将政府领导的话带回给村民说,群众不听又堵了3天。黄维又带队到现场解决,在场的群众同意用一个星期时间让相关部门解决后就没有堵工了。过了一周政府的人给我们答复,群众不满意,所以没有解决好,当天每家拿一根木棒将洞口和施工队的路口堵住。中途政府的、环保局的又去解决过,有几天没有堵工,后就一直堵到现在,最后一次堵工10天左右。政府和相关部门作出过承诺,出台会议纪要,7月20日左右向群众宣读,后群众还是不依,又继续堵工。有几次是黄某甲、何某提出堵工的,凑钱是黄某甲提出,钱交到黄某甲处,我负责记名字。共40户人凑得4000元,20天前我在黄某甲处将凑得的4000元借给小孩报名。一共堵工20多天,我听说一天施工队要损失几十万。2、证人黄某甲证实:2014年春节后高铁1号横洞开工,一段时间后,村民发现我们村的人畜、灌溉用水被打没了。就写申请到永宁政府反映,直到3月份才出面协调解决,水的问题和房屋被损的问题一直没有答复,陈某甲等人就将路给堵了,当时派出所的到现场,他们就拆了,过几天陈某甲、陈某丙等人就提出来开会,通知我去。第一次堵了一个多星期,堵后政府出面解决一些问题,群众就将堵洞口的木棒拆除。第二次堵是到5月份有些问题没有解决群众又堵了一周多,政府又通知村民代表开会解决,村民将木棒拆除。我们村堵路到2014年7月15日才结束,时间持续将近半个月。高铁施工给我们村造成水源打漏、路面压坏、砂尘污染,泥砂将河道提高,涨水庄稼被淹,炮损赔偿不合理等问题。2014年6月30日政府去解决,一直没有解决问题,村里的一些妇女把车堵住,我去劝,政府的走后大家还是把隧道口一直堵起。堵了几天后,陈某丙、陈仕海、陈仕勇等人召集开会,陈科(即陈某甲)、陈仕海、陈仕红等人提出每家凑100元钱,找人写材料用,规定每户出一个人堵工,凑一根树子去堵路。直到昨天(2014年7月15日)听说政府的人到村里面讲,所以从昨天已开始让高铁的施工了。堵工的事是大家村民共同发起来的,没有谁具体组织。组织堵工的主要是陈某丙、陈仕勇、陈科、陈仕海。参与堵工的村民有很多不是很自愿去的,只是他们带头开会规定,谁家不去还要被骂。之前县里面的领导来解决问题,后面继续堵工的原因是陈家这几个人组织开会,说要堵到问题解决完才不堵。到7月份村民水源、房屋受损等问题还是没得到解决,陈某甲提议每户出100元,到省里面上访,钱交给陈仕红、陈某甲、陈某丙等6人到省里反映,回来后到现在约有4、5天群众堵工。群众第一次堵路是陈某甲、陈某丙、陈仕富等人组织。群众断断续续堵了又拆,拆了又堵大约有一个多月时间。后面几次堵路没有人组织。现在主要是水源、房屋损坏赔偿问题没有解决,其它问题政府也作了答复。凑的4000元钱,是陈某丁收的,钱放在我这里,第二天我把钱和名单交给陈仕红了。3、证人夏和品证实:因我父亲分有田给我,高铁施工时把灌田的水打落了,政府解决过没解决好,2014年6、7月份,我参与过堵路。是村民做决定,决定时我没在场,每家出一个人参与堵路。4、证人刘某甲证实:我来永宁派出所反映我们九队被堵工一事,2014年6月2日团园村的村民以施工把他们灌溉的水打落了为由,把麻将桌搬到隧道口堵起,后又找木棍搭成架子堵。我们第九工程队2014年6月底到8月初累计被堵工22天,具体是从6月30日至7月15日,7月30日至8月7日。在停工期间要正常发放工人工资,有工人504人,22天工资约200多万;为了安全隧道通风、照明、抽水和正常损耗电费约33万元;机械设备中租用的6辆罐车每辆每月2.7万元,22天损失约118800元。我们与施工方签订协议,就堵工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要发放工人工资。租赁的6辆罐车是分别给李红涛和乔治峰租的,签订有租赁合同的,是能提供协议的。5、证人雷某证实:团园河村村民堵工次数较多,堵工堵得较严重的是从2014年6月30日至7月5日,2014年7月30日至8月7日。共堵了22天,504名工人22天的误工是198万元,电费损失不清楚,租赁设备损失是638万元,耽误22天工期,已达2000多万的损失。6、证人潘某乙证实:2014年7月几号黄某甲打电话说,寨上决定堵工,叫我回来参加,每家出一个人,我就回来参加堵工,一开始是白天用人站在隧道口堵,后用木棒搭架子堵,晚上开车去堵,一直堵到公安传唤陈某甲等的那天,连续堵工20来天。堵工的原因是高铁施工将灌溉水源打落,村民没有水插秧、炮损房屋村民认为赔偿不公平、高铁碎石厂造成污染、隧道出渣将团园河填了,村民反映后认为没有得到解决才堵工的。大多是黄某甲组织召开群众大会,最后一次开会是陈某丙、陈某乙、陈某甲等人接到传唤后,商讨是否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陈某丙说去,于是第二天大家就到公安局了。我知道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潘某甲、黄某乙等人平时开会发言最多。大家共设了两个堵工点,一个是在隧道口可控制施工队进入隧道内施工,堵弯道上是堵工地上的大车。堵工肯定给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多大我不清楚。7、证人何某证实:因高铁施工将用于浇灌农田的水源打落,造成百姓无水插秧,群众找高铁和相关部门解决。由于没得到解决,群众就提出堵工,断续堵了近半个多月。组织堵工的有陈某甲、陈某丙、陈仕海、陈某丁、陈某乙等人。开会4次,我参加3次,第一次是陈某甲(又名陈科)、陈仕海、黄某甲、陈某丁、陈某乙组织,内容是决定每家出一人参加堵工,且要签字,如不参加就孤立他家。第二次是陈某甲、陈某丙、陈仕海、黄某甲、陈某丁、陈某乙组织,商量如何提出诉求,每家拿一根木棒堵工。第三次是陈某甲、陈某丙、陈仕海、黄某甲、陈某丁、陈某乙组织,内容是找律师,律师不同意打这个官司,他们就找人写了一个上访材料,推选人到省政府上访。每家凑100元是陈某甲和陈某丁提出的,黄某甲负责收钱,陈某丁记账保管。村民堵工应该是给高铁造成损失的,但具体多大不清楚。关于诉求县政府、铁建办、永宁政府等领导都到场解决和答复过,且有承诺,有县政府的会议纪要,组织者认为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又继续堵工。8、证人黄某乙证实:其证言与证人黄某甲的证言一致。其还证实堵工是大家村民共同发起的,政府的来解决过,只是很多问题需要时间来解决,但村民还是不听,他们就组织人来开会、凑钱并规定每家都要派人去堵。组织堵工的主要是陈某丙、陈仕红、陈仕海、潘从荣。堵工时他们时不时也在,他们主要是组织村民去堵。堵工肯定给高铁造成损失。9、证人余某证实:陈科(陈某甲)家住在去砂厂的路边上,一个月前我听说陈科约起寨上几个人把通往砂厂的路给堵了,村民知道后,组长黄某甲组织开会,在会上商量提出几个问题,大家提出把高铁的洞口堵住不准施工,等上级部门来解决。第二天一些群众就自愿到洞口堵,政府的一个镇长承诺30天解决提出的问题,就堵了一天后就没堵了。等到承诺的那天(6月30日)到后,群众就到工程队那里等,但前次答应的那个镇长没有来,来处理的工作人员说,问题要给我们解决,但是时间上必须等,不能马上全部解决完。在场的群众不同意,之后村民又去把洞口堵起了,还把政府的车和人堵在现场。之后陈科、黄某甲、潘某甲、陈仕红就组织每家出一人去陈科家饭馆门口开会,陈科提出每家凑100元去上访,陈科、黄某甲、小龙德、陈仕红四人都共同讲,明天后每家须1人到隧道口堵工。我去堵过2、3次,平时是我老婆去参与。堵工是陈科、黄某甲、潘某甲、陈仕红四人提议的。我们希望处理问题,不至于堵工,村里面组织每家必须出一个人参与,我们也没办法,如不去,以后在寨子里就生活不下去。堵工给高铁造成损失是肯定的。10、证人黄某丙证实:我是永宁镇团园村支部书记,第一次堵工是2014年6月初的一天,团园村陈家寨的村民将大独山隧道1号横洞洞口堵了。我们就到现场做工作,村民提出四点诉求。6月9日黄维承诺6月29日集中答复解决办法,于是村民就撤走了。6月30日黄维带政府各部门及高铁、铁建办、环保部门的领导来到团园村,分别记录每个人的要求并答复,到最后村民不同意相关部门的解决办法,村民要求马上解决。到7月5日县里面的领导又给群众做工作,群众提出一些要求,如要求把打漏的水源打回来,砂厂不能产生粉尘等,所以当天也没谈成。当县里面的领导要走时,陈某甲就喊“把他们车子堵起”,村民把车堵住,领导都是走路出来的。积极参与的是陈某甲、陈某丁、童元琼、潘从荣、夏和品、陈某丙、陈仕国、汪某、陈仕富等人。每次去解决大部分村民都同意政府的解决方法的,但后来又反悔了。11、证人刘某乙证实:2014年6月2日黄某丙给我说团园河村的村民把横洞堵了,6月5日黄维承诺答复,村民撤走了。6月9日查找失水原因,政府答应村民在20天把初步解决方案拿出来,村民没有堵了。到6月30日与村民谈解决问题未谈成当天又堵工了。7月7日相关部门了解村民反映的情况时工作车被堵,7月8日张持彬副县长带领有关单位负责人到永宁镇政府召开会议,有十余名村民参加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要求村民不得继续阻碍高铁施工,但村民未按会议决定停止阻工。7月22日村民提出道路洒水问题,当天村民撤除堵工。7月29日向村民送达会议纪要,7月30日村民又堵工到现在。12、证人邵某证实: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陈某丙、陈仕海、陈仕富、鄢红和几个我不认识的,给我们碎石厂说叫停工两个月,要我们交环保费,并说要来堵碎石厂。到6月6日中午,陈某乙、陈仕海、陈仕海的父亲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五人用三辆车堵路一个多小时,在没有协商好之前不让拉碎石。他们提出让我们拿出一些钱用作桥梁及道路的维护费。6月12日陈某丙找我和郑雪明到永宁邮政旁边他家卖农药的房子里协商,有陈某丙和陈仕海,陈某丙说只要我们拿钱给他们,他们可以保证以后不会有人堵路及向我们索要环保费,但我没同意就没谈成。6月12日陈仕海堵了我们拉的两车碎石,后施工队的刘书记协调好后才放行。6月16日,一辆拉碎石的车被村民堵住,经协商后放行。堵路给碎石厂带来碎石损失在25万元左右,拌合站的损失在15万元左右。13、证人李某证实:关于堵路的原因和每次去现场的情况及解决的方案与黄某丙的证言相一致。其还证实是谁组织的我们不清楚,积极参与的是陈某甲、陈某丁、童元琼、潘从荣、夏和品、陈某丙、陈仕国、汪某、陈仕富等人。14、证人夏某证实:关于堵工,村民的理由有几点(与黄某甲讲的一致),组织村民开会的是组长黄某甲。我参加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堵工问题有6、7次。我认为群众一开始提出要灌溉水源要求不合理,后来同意水改旱的要求我认为是合理的,清理河道我认为是合理的。但村民怕施工完后不清理,担心找不到人来解决。炮损、道路被重车损坏的诉求是合理的,但采取阻工是不对的。在政府参加解决的有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丁、潘某甲等人。1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高铁九队副总,6月10日阻工2天,6月30日下午阻工到现在(2014年7月11日)有11天。16、证人谢某证实:2014年6月30日堵到现在(2014年7月11日)有12天了。17、证人殷某、君忠洲、邢某、张某(均系中铁二十局工作人员)均证实:堵工期间单位是要发工资的。18、证人汪某证实:2014年6月份左右,我老爷爷陈益开打电话说黄某甲通知说,因高铁施工把水源打落,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潘某甲等人商量准备堵工,我就从关岭到陈家寨,陈某甲他们说,每家出一个人、一根木棒参与堵工。第二次陈某甲他们说每家出100元打官司和上访。堵工是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潘某甲、陈某丁、黄某甲等人组织的。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出来解决和承诺,村民认为只有堵起,才能使问题得以解决,怕不堵后,相关部门又拖着不解决。村民前后堵工大约20多天。19、证人潘某丙证实:堵工期间,永宁政府的同志去解决过,但没有解决好。7月份的时候,县里出了一个解决方案,村民不同意县里面的解决方案,仍然堵工。20、证人陈某戊证实:我们陈家寨的村民堵工20多天,是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潘某甲等组织群众开会的。针对群众提出的诉求,相关部门多次解决过,并向村民出具承诺书,出会议纪要,7月20几号送达并向群众宣读。黄某甲、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潘某甲几人不认可政府的解决办法,群众又继续堵工,要求解决提出的问题之后才不堵工。21、证人牟某证实:2014年6月份堵工堵了20多天,因公安的把陈某甲等人抓了后,村民才没有去堵工的。村民提出的诉求相关部门答复的,答复的有水打落和房屋炮损问题没有解决,就有人叫大家村民继续堵。我们的堵工,会给施工方造成损失。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修高铁,因爆破等原因其寨子的房屋受损、水源流失、路面压坏、环境污染,2010年、2011年时,我们寨上的一些村民去找永宁镇政府的闹,一部分村民得了赔偿。大独山隧道一号横洞开工以来,就有人断断续续跑去堵工。2014年第一次阻工是约5月份,因水源流失问题,我们寨子的人就在路边开会,是以户参加,有40来人参加,我参加开会的,会上决定去找政府、中铁,如解决不好就去大独山隧洞工地阻工。去永宁政府送材料,政府的答复是再等一等,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我跟着寨上的人阻了半个月,基本上每家都有人参加,白天用树子把大独山隧道的洞口堵了,晚上用村民的车子堵,工地用于生产的车辆不能正常出入,用于生活的车辆可以出入。堵了半个月后,永宁政府的就出面处理,让村民先把路让开,就没有继续堵工了。政府的和我们谈,但反映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合理、满意的答复。所以,在6月中、下旬,我们又在上次开会的地方,又开会(人基本上是上次的人)决定找上面反映诉求,如得不到合理解决,就再去堵工。这次也没得到合理的答复,我们又到洞口堵工,也是有40来人,也是白天用树子堵,晚上用车子堵,堵的时候基本上大家都在,吃饭轮流值班,从早上8点到晚上12点,晚上不用人守。这次堵了半个月左右,堵工期间,政府来解决过两次,都没让村民满意。因前两次堵工没实际效果。大约7、8天前,村民又在路边开会,商量到省里面反映,大家提出每户交100元钱,作为到贵阳和堵工的费用,钱交到黄某甲处,会上选我、陈某丙、陈仕富、潘崇喜、潘从华、黄某乙六人作为代表到省里面反映。8月1日,我们6人就由陈某丙开车到省政府反映问题,反映完后就回关岭,费用是陈某丙垫付,后黄某甲把费用交给陈某丙。去贵阳时,村民就已经开始在隧洞口堵工,直到现在都还在堵。我们反映的问题还是解决一部分的,但没有全部解决。开会、阻工、到省里面反映、村民出钱都是大家商议的。今年一共堵了三次路,参与开会的都是陈家寨的村民,我都参加的,具体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2、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我平时在外面做活,白天很少在寨子里。2014年6月初,寨上的人到高铁工地去堵工,6月9日,镇政府的黄维书记到村里面解决,那天我在。当时寨上的主要讲高铁施工给我们寨上造成路面被损坏、村水源被打漏、河道上升、砂厂粉尘污染、之前炮损赔偿不公正。黄维说等他去给上级汇报,20天后给村民答复,叫大家先把工地让开,村民就把路让开了。到当30日黄维来村里解决,我去听了一半就走了。当天晚上我回家见村民又把高铁的工地堵起了,我妻子在现场。我妻子说黄维来解决,没有解决好,村民不同意,大家就喊去堵。过了4、5天喊开会,我妻子开会回家说,要接着堵,以后每天每家出1个人来堵,商量每家要凑钱,找懂法律的人咨询、写材料。后面政府的工作人员又来做工作,村民没看到具体的东西到位,就从7月底开始又去堵,一直堵到现在。堵路过程中组织开过6、7次会,我参加过2次,另外几次是我妻子参加的。凑钱的那次会,有人提议每家凑100元,去找懂法律的人咨询是不是政府有钱卡起,或政府的人是否有腐败的行为。每户把钱放在桌子上,写名字,把钱凑好后交给陈益开。我知道政府写了一个承诺书和一个会议纪要,但是具体内容我不清楚。是开会定的,村民觉得不稳妥,要等问题解决后才让路。我断断续续参与堵工7、8天,其他是我妻子去的。政府每次给我们承诺的时间到以后也没有具体办,所以在政府给村民答复,提出解决方案后都还在堵路。每家出一根木材到洞口钉成架子,堵施工队的大型车辆,施工队的人员每天进洞检查情况和抽洞里的水,保证安全。村民设了两个点堵工,施工队出不了沙。堵工总的一个原则不能和施工队的人员发生打架冲突。3、被告人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因修建高铁横洞的过程中,给我们团园河村民的起居带来一定的影响,施工放炮把我们的房子震裂、河水被污染、水被打“落”、路面被压坏等。我记得开过4次会,第一次是3月份的一天晚上,是我、陈某甲、黄某甲、潘某甲、何某组织开会,目的是高铁将我们灌溉的水打落了,没有水无法种小秧,商量找高铁的领导反映,如不解决就堵工。第二次是10多天的晚上,是何兴元、陈某甲、黄某甲组织的,目的是前期反映的情况没有得到解决,去找高铁的领导,当天就去问情况,高铁的领导说上面没有回复,叫等一等。陈某甲、何兴元、童元琼就说把施工的路给堵了,于是当晚群众就把施工的路堵住。第三次是大约6月份的一天晚上,是陈某丁、陈某甲、陈某乙、何兴元、潘某甲组织开会,目的是要求每家出100元,用于到上面反映问题和请人写材料。第四次是7月20多号的晚上,是我、陈某甲、陈某乙、潘崇华、何兴元、陈某丁组织,目的是商量推选代表到省政府上访,确定我、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潘某乙、潘从华到省政府上访。凑钱是组织开会时陈某丁提出来的,是陈某丁负责记账,当时钱由黄某甲保管,现在钱在陈某丁身上,一共有40户人凑钱,凑得4000元。前两次开会是在黄某甲家院坝里,后面是在陈某甲家门口。堵工约有半个月左右,用木棒扣起在隧道口堵,晚上开车去堵。一共设置两个点,分别是隧道洞口和洞口出来转弯的地方。目的是不让高铁的施工车辆进出,就不能正常施工了。有潘某乙、陈某乙、黄某乙、陈仕海、陈某丁各自开自己的车是堵过。4、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我在外面搞种植,约2014年5月份,黄某甲、何某打电话给我,叫我回来说寨上的水源打落,政府还没解决好,村民准备堵路,如哪家不参加,今后他家有什么事,大家不去帮忙。我6月初回来,铁建办的和相关领导来寨上解决,大家不满意,就提意把来解决的领导的车子给堵了,不上他们开车出去,到晚上10点才同意将车子放行。当晚陈某甲叫黄某甲通知大家开会,要求大家堵住不放,每家每天出一个。有人提出堵住政府的车不放,等他们解决好再放,后有人提出,每家出100元,用于找人写材料和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陈某丁收钱并记账,收得4000余元,准备交由陈益开保管,陈益开没同意,后由陈某丁负责保管。第二天张县长通知我们到永宁政府解决,我们回来给群众说,大家不听,又继续堵工。后张县长到寨上作答复之后,我就到安顺去了。我参加一次开会,是陈益开组织的,并叫黄某甲通知大家。堵工的组织者有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丁、陈某乙、黄某甲等人,积极参与者有童元琼及陈家的大部分人。因高铁碎石场打沙有污染,我、陈某丙、陈仕海、鄢洪、何兴元等人叫他们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开车参加堵工的人有我、陈仕海、陈某乙、陈某丁、潘某乙、陈仕明、黄某乙、陈仕能分别开自己的车去参加堵工过。政府、铁建办和县领导都去解决过,提出解决方案,因水打落的问题,县里面说找水源,如找不到就只能按省里面规定的水田改旱地,等相关标准出来再给群众解决,但群众不听,必须解决好再允许施工,大约堵工半个月到20天左右。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中心现场有两处,第一处为关岭县永宁镇团园河村大独山一号横洞口;第二处为关岭县永宁镇团园河村大独山一号横洞前的转弯处,两处现场相隔20余米,现场北面为大独山一号横洞,现场南面是团园河村,现场东面为山坡,西面靠近工棚,在现场未提取有价值物证,对现场进行照相并制作现场方位图一张。五、视听资料处警视频资料证实:2014年6月至7月村民堵工期间,永宁派出所民警每次接警后都随身携带现场执法仪到现场处警,2014年6月5日、6月9日,永宁镇政府黄维曾就堵工事件进行过协调;6月25日民警曾到现场协调。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表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潘某甲归案后,对其积极参与堵工的事实供认不讳。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黄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何某、黄某丙、潘某乙、余某、陈某丁、潘某丙、陈某戊等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且有户籍证明、营业执照、承诺书、会议纪要等书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前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形成完备的证据体系,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经法庭逐项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中铁二十局建设沪昆高铁大独山1号横洞期间,以工程施工将村民用水“打落”、路面被压坏、沙尘污染、炮损赔偿不合理等为由,不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解决,积极参与村民用木棒、车辆等阻碍工程建设,致使工程长时间不能开工运作,扰乱了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中铁二十局的严重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潘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起至2015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起至2015年2月6日止);三、被告人陈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起至2015年2月6日止);四、被告人潘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晓人民陪审员  周学兴人民陪审员  李明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