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于民二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金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金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760号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邢延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明,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号***室。身份证号22900519760226041X被告:周金川,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金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辽宁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楠 来源:百度“”